展位退订退款的处理办法

 

  企业一旦在报名参展并已预交预订金或全部展位费后提出退展,将肯定会对参展企业和展会主办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,因此我们在综合考虑了多种情况后,特制订此办法,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参展企业和展会主办方的利益。此“办法”将于2007年10月起实施,具体内容如下:

  一、全额退款

  在2008年3月1日前提出取消展位,退还已交纳的全部费用,但须将我公司开具的发票退回后方可办理退款手续。

  二、部分退款

  在2008年6月1日前提出取消展位,退还已交纳费用的60%,但须将我公司开具的发票退回后方可办理退款手续。

  三、不予退款

  在2008年6月1日后提出取消展位,我们将不予退款。

  四、其它情况

  因为不可抗因素(如地震、洪涝灾害、人或畜流行性疾病爆发、战争等)使展会延期或易地举办,参展商取消展位,参展预订金展位费将不予退回。

  我们希望所有参展企业与我们共同努力,将展会前期的报名准备工作做好,同时也希望企业在报名参展的时候,权衡考虑,一旦确定参展尽可能不要退展,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损失。

 

北京太克会展中心

2007年10月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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